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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八七號
原 告 丙○○
丁○○
右 一 人 己○○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丙○○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及外幣,如無法返還,應依市價給付各該金額。
(二)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五萬三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丁○○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及外幣,如無法返還,應給付原告丁○○八千元。
(四)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丁○○七千五百元,及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陳述:緣被告乙○○與被告甲○○、戊○○(被告甲○○及戊○○部分另裁定移送民事庭)及訴外人楊成福結夥,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侵入原告丙○○之住處,持刀械脅迫原告等,致原告等不能抗拒,而搶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物及外幣,另搶得原告丙○○之現金五萬三千元、原告丁○○之現金七千五百元,嗣被告涉犯盜匪等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十五條之規定,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盜匪原告二人財物罪一案,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刑事判決,認定尚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有何公訴人所指該部分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該部分與判決論罪科刑之盜匪罪,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揆之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夏 一 峯
法 官 林 郁 婷
法 官 郭 妙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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