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三七號詐欺案件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鄭文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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