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附民,673,2001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七三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乙○○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一八八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貳萬柒仟零貳拾壹元,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人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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