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七九四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 移送 人 乙○○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一月十日中分四刑社字第一七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各處拘留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凌晨五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號(貴族旅館)。
(三)行為:乙○○、甲○○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分別與成年男子廖○○、賴○○姦宿,每次代價各新台幣參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及證人廖○○、賴○○之證詞。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錄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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