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交他,22,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他字第二二號
受處分人 立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四之十五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謝金華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之處分 (中監違字第裁60-bd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固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聲明異議;

惟是項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原處分機關為之。

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訂有明文。

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立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因不服道路交通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之處分 (中監違字第裁60-bd0000000號裁決書),逕向本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核與上開法律規定之程式不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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