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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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