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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害人甲○○車禍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硬腦膜外出血、硬腦膜下出血、挫傷性腦出血等傷害,現呈植物人意識昏迷狀態,此有診斷証明書附卷足憑,並据被害人甲○○之父王金寶於審理中所陳述明確,是被害人甲○○為無意思能力之人。
茲遍查全卷公訴人並未指定代行告訴人合法告訴,是本件未經告訴可以認定。
公訴人竟逕行起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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