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交易,671,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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