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交附民,79,200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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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九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被 告 甲○○
兼右法定代
理人 乙○○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 官 劉 長 宜
法 官 張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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