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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四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四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確定。
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五月七日更犯搶奪等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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