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撤緩,27,2001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量字第九一四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恐嚇取財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三日確定。

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四月三日,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豐原簡易庭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豐簡字第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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