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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四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原台灣雅虎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於台中市○區○○里○○○路○段二○一號十八樓之二,下稱台灣雅虎行銷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涉嫌使用侵害乙○○○○司之「Yahoo」「雅虎」等公司名稱、商標、服務標章、網址名稱及營業與服務之特有表徵,經乙○○○○司於八十九年一月間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假處分,並經該院民事庭以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十七號裁定准由乙○○○○司以新臺幣 (下同)元一百萬元或同額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台灣雅虎行銷公司不得使用「雅虎」及「Yahoomall」或任何與該等名稱構成近似之名稱作為其公司中、英文名稱、網際網路網址名稱及電子郵箱地址之特取部分。
詎被告於收受該假處分裁定後,竟違背該假處分裁定之效力,更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台灣雅虎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並除使用www.yahoomall.com.tw之網址名稱外,又使用www.yahoogroup.com.tw為該公司之另一網址名稱,且在對外促銷及招攬加盟店之活動文宣資料上,更大量使用「台灣雅虎」及「雅虎集團」等名稱,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復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違背查封效力罪,以行為人有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為要件,如強制執行未經施以封印或為查封之標示,即使被告違背執行命令,尚與上開違背查封效力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要難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非字第三二七號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參照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第三十期第一九五頁至第二00頁)。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係以「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為台灣雅虎行銷公司負責人,並有於收受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假處分之裁定後,繼續使用乙○○○○司相關名稱及商標等情不諱。
惟辯稱:伊公司有對該份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公司股東的意思係要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之裁定結果,且公司名稱目前僅用於批發、零售,網路名稱已改為YAGOGO云云。
然查,右揭事實,業據告發代理人張有捷律師指述綦詳,並有相關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
雖被告甲○○辯稱已對該假處分提起抗告,惟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之明文,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業已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針對被告公司之抗告,將乙○○○○司之供擔保金裁定提高為五百萬元,餘則裁定抗告駁回,有該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二四○號裁定影本一份在卷可參。
是被告甲○○違背該假處分效力之行為甚為明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洵不足採,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等語,為其論據。
四、經查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七號民事裁定之意旨係禁止該事件債務人即被告所負責之臺灣雅虎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定之行為,有乙○○○○司所提出之上開裁定影本附於偵查卷可按。
而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亦同;
於必要時,並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除去其行為之結果,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執行名義,其執行方法,雖有核發執行命令,但並無實施查封,或施加封印之行為,是被告應無損毀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標示,或違反封印或查封標示效力之行為。
強制執行程序中所核發之執行命令,與查封行為,既屬有間,非查封標示或封印之文義所能涵蓋,且本於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亦不許本於維護公務員處分或強制執行命令效力之立法意旨,而作不利於被告之類推適用,遽認違反執行命令之行為,亦得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參照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意旨之說明,尚難以被告違反右揭假處分裁定所發之執行命令,即認被告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
綜上所述,如公訴意旨所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上開犯行,此外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是公訴人所指被告涉有上開罪嫌,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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