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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含袋重約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扣案之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含袋重約O.九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包(含袋重約O.九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炫 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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