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1044,2001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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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安非他命肆包(毛重拾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0.五公克)、安非他命四包(毛重十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持有人甲○○已經該署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與安非他命四包,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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