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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並經本院裁定准許後,同署檢察官以已無羈押之必要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本院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本院核閱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足認該被告確已逃匿無誤,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 妙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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