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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壹包(毛重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十一時五十分許,在臺中縣沙鹿鎮○○街與光華路口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一.一公克),該被告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為不起訴處分,惟前開扣案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上開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啟 煒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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