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667,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與昌平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三公克)。

茲因被告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業經本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安非他命一包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約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 國 華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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