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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聲沒字第三五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七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海洛因壹包(毛重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罪嫌,業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七八四號),而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一.二公克)係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上開如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 麗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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