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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三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僅因對同案被告張華傑有新台幣六萬元債權,因張某聲稱欲還款,而邀被告同往當車取款,被告方與張華傑同往當舖當車,並不知該車之來歷,嗣張華傑當車後交付被告六萬元後,被告即行離去,被告並無強劫犯行,且被告之妻甫生產,家計賴被告維持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玆查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 麗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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