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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本院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証金沒入,經本院核閱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無誤,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 妙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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