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756,2001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右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 年度偵字第,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一、

二、案經 警察局 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百 十 條第 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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