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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等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丁○○、甲○○、庚○○、丙○○、戊○○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均緩刑伍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警惕。
己○○、丁○○、甲○○、庚○○、丙○○、乙○○、戊○○、YANNAING HTUN、MAUNG MAUNG AUNG、ZAW NAINGMIN等人,均為巴拿馬籍輪船「漢鴻輪」之船員,與該船大廚羅鴻津(另經檢察官移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併案審理),均明知如附表所示完稅價格總價為新台幣三百九十萬八千零八元之未貼專賣憑證香菸,係管制進口物品,竟與綽號「阿炳」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該綽號「阿炳」之男子,利用該船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在香港下錨停泊之際,提供如附表所列未稅洋菸,裝載於船內空艙中,再於同年月十八日私運上述逾公告數額之管制進口洋煙進口至台中港。
嗣於同年月十九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漢鴻輪」停泊於台中港第五碼頭,即由羅鴻津與己○○、丁○○、甲○○、庚○○、丙○○、乙○○、戊○○、YANNAING HTUN、MAUNG MAUNG AUNG、ZAW NAING MIN等人利用該船輸送設備,自艙底搬運上述未稅洋煙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附表所示之未稅洋菸。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丁○○、甲○○、庚○○、丙○○、乙○○、戊○○等七人固坦承為「漢鴻輪」之船員及該船確有於前開時間停泊於台中港第五碼頭並經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未稅洋菸等情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走私之犯行,被告己○○辯稱略以:伊自八十五年間開始在「漢鴻輪」當船員,該船平時載運廢鐵等物,羅鴻津係大廚,但伊不知道「阿炳」係何人,該船確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停泊於香港卸貨並裝貨,但不知道香菸何時被弄上船,查獲當時伊在船上房間內睡覺,並未參與搬香菸等語;
被告丁○○辯稱略以:伊自八十七年間開始在「漢鴻輪」當船員,該船平時載運廢鐵等物,羅鴻津係大廚,但伊不知道「阿炳」係何人,該船確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停泊於香港卸貨並裝貨,但不知道香菸何時被弄上船,查獲當時伊在船上房間內睡覺,並未參與搬香菸,伊在偵查中只說伊有看到五個人在走廊上,並沒有說他們在搬等語;
被告甲○○辯稱略以:伊自八十六年底開始在「漢鴻輪」當船員,該船平時載運廢鐵等物,羅鴻津係大廚,但伊不知道「阿炳」係何人,該船確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停泊於香港卸貨並裝貨,但不知道香菸何時被弄上船,查獲當時伊在船上房間內睡覺,並未參與搬香菸,伊在偵查中只說伊要回房間睡覺,他們有的人從廁所出來,有的要去廁所等語;
被告庚○○、丙○○、乙○○及戊○○等人均辯稱略以:伊等分別自八十五年間、八十七年間、八十五年底及八十六年間開始在「漢鴻輪」當船員,該船平時載運廢鐵等物,羅鴻津係大廚,但伊等不知道「阿炳」係何人,該船確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停泊於香港卸貨並裝貨,但不知道香菸何時被弄上船,查獲當時伊等都在船上房間內睡覺,並未參與搬香菸等語。
惟查「漢鴻輪」號船平日係載運廢鐵等物,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停泊香港後,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再自香港出發開往台中港時,船上則係裝載碎石及氧化碳等物,業據大廚即前開香菸所有人羅鴻津於警訊時自承在卷,亦為被告己○○、丁○○、甲○○、庚○○、丙○○、乙○○、戊○○等七人所不否認,參以被查獲之香菸數量高達三百餘箱,合計有十七萬七千四百九十包之多,如此數量龐大之香菸,於停泊香港時應非羅鴻津一人所能將之裝入該船之船艙藏放,被告己○○等七人在該船任職時間均逾數年,對於船艙內藏放如此龐大之非原裝載物品(碎石等),豈能諉為不知。
次查被告己○○等七人於本院審理中雖否認有於該船到達台中港後共同將前開香菸自船艙搬至甲板上,並均辯稱渠等當時都在房間內睡覺等語,然被告丁○○於警訊時自承「伊因就寢前聽到甲板上有人說話聲,即到甲板上,看見有七、八位船員在甲板上搬運黑色塑膠袋包裝之四方型物品,當時有聽到船員要伊幫忙,伊就上前幫忙搬運,伊記得有甲○○、庚○○、丙○○、戊○○、羅鴻津等五名船員在甲板上搬運未稅洋菸。」
(見偵查卷第四十五頁正面筆錄);
又於偵查中自承伊被警查獲伊與其他人在甲板上搬洋菸,洋菸是羅鴻津的,因當時很吵,所以起來幫忙搬(見偵查卷第一三八頁正面第三行至第九行筆錄)。
而被告甲○○於警訊時亦自承警方到達前伊有參與搬菸,但伊搬了幾包後就進房睡覺,沒有再繼續搬,有看到一些人在甲板上走動,伊共搬了約五、六包,是羅鴻津叫說要搬東西,伊要走回房間時,有看到己○○、丙○○、乙○○、戊○○、丁○○前往搬菸,該批未稅洋菸是羅鴻津所有,從香港載來(見偵查卷第四十八頁正面及背面筆錄);
於偵查時亦自稱伊沒搬,只是過去將地上幾包香菸放好(見偵查卷第一三八頁背面第二行筆錄)。
再佐以證人即當日前往埋伏查緝之員警石正德於偵查中陳稱:「發現船員一個接一個,從船首走出來,走到船中間吊桿處,如果有車輛通過,他們人就全部趴下來,等車子過去,再起來活動,當時約有十餘名船員在甲板上,有一部分人搬運走私的香菸放在甲板上」及員警劉宏淡於偵查中所陳:「當時我在岸邊埋伏,接到徐志忠的通報,我們就將車子開至船邊,發現船上的船員全部趴在甲板上,如果不注意看不出有人在甲板活動,他們將船梯收起,不讓我們上船,我們自行爬上船,發現大約有十餘名船員,四處逃逸」等情相互以觀,被告己○○等七人辯稱伊等當時均在睡覺乙節,顯與事實不符,應屬犯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末查YANNAING HTUN、MAUNG MAUNG AUNG、ZAW NAING MIN等三名亦參與搬運香菸之外國籍船員雖於偵查中供稱當時僅有伊等三人在搬運香菸,然該三名外船員當時係在船艙內將香菸搬出,再利用船上之輸送設備輸送至甲板上,而被告己○○等七人則均在甲板上搬運香菸,是前開三名外國籍船員自無從看見被告己○○等七人在甲板上搬運香菸。
又前開查獲之未稅洋菸,其完稅總價格為三百九十萬八千零八元,此有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八九公業字第二七一0五號函所附之完稅價格表在卷足稽。
綜上所述,雖無證據證明被告己○○等七人於香港停泊時有共同將前開未稅洋菸搬入船艙藏放,然渠等既均明知該船停泊於香港時有藏放未稅洋菸船艙,事後復於該船抵台中港時連夜搬運該批未稅洋菸,是渠等共同私運前開管制之未稅洋菸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行,事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洋菸一次私運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為管制進口物品,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項目丙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核被告己○○、丁○○、甲○○、庚○○、丙○○、乙○○、戊○○等七人所為,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
又被告七人與羅鴻津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乙○○前曾於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走私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對國內經濟交易市場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己○○、丁○○、甲○○、丙○○、戊○○等六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庚○○雖曾於七十一年間因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惟於七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執行完畢後,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渠等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對渠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又私運進口之貨物,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固由行政機關予以沒入,惟此乃行政罰之範疇,且依卷內資料,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未稅洋菸,並無業經行政機關沒入之資料,而該批未稅洋菸係被告等人犯罪所得之物,且於犯罪時仍屬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被告YANNAING HTUN、MAUNG MAUNG AUNG、ZAW NAING MIN等人,俟到案後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仁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
附表
一、DAVIDOFF香菸(黑)壹拾貳萬零柒佰伍拾包(每包內有貳拾支香菸)二、DAVIDOFF香菸(白)參萬捌仟柒佰伍拾包(每包內有貳拾支香菸)三、MILDSEVEN香菸壹萬柒仟玖佰玖拾包(每包內有貳拾支香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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