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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
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該撤回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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