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訴,39,2001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保仁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起訴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資參酌,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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