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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之前四十八小時內,在不詳地點施用毒品海洛因,嗣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十七時許,在台中市○○路○段五十九巷十七號為警查獲,因認被告甲○○涉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死亡,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九十年一月九日(90)公警刑偵字第○○○○一五號函附被告之戶籍謄本影本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戶政資料一份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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