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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四二二號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認其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 美 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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