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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故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嗣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而於同年六月十八日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執行指揮書入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並於同年十月十八日執行完畢,而由本院於同日繼續執行羈押。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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