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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李 悌 愷
法 官 楊 真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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