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附民,220,2001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添 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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