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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二號
原 告 真實姓名年籍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呂 麗 玉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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