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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四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四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以「華潤國際投資信託財團」之名義,寄發刮刮樂廣告紙予原告,訛稱原告已中獎六十萬元,要求原告依稅法規定繳納百分之十五之稅金及會員費、保證金等後始能領獎,原告一時不察,受被告矇騙,前後共匯入二百六十四萬元至被告所指定之人頭帳戶。
被告憑藉所捏造刮刮樂中獎一事,詐騙原告之金錢,爰請求被告返還二百六十四萬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常業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王國棟
法 官顏世傑
法 官卓進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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