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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一號
原 告 戊○○
己○○○
丙○○
丁○○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辛○○
法定代理人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黃 文 進
法 官 羅 永 安
法 官 呂 麗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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