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五四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曾慶豐
被 告 丙○○
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裕 仁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