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附民,45,2001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柯 崑 輝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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