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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0一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李 悌 愷
法 官 楊 熾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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