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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五六號
原 告 兆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壬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顏 世 傑
法 官 卓 進 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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