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己○○
甲○○
丁○○
戊○○
丙○○
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