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