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附民,503,20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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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О三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Krone GmbH)
法定代理人 Axel K
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
被 告 嘉佑電器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街九四巷十號一樓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甲○○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對於被告甲○○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嘉佑電器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訴訟案件已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詳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四六號刑事判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聲請狀乙紙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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