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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О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景
右列被告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李 國 禎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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