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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四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四萬元,並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陳述略稱: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收到被告以「新世界國際投資信託財團」為名義郵寄之刮刮樂彩券,刮中彩金六十萬元,即依單上所留電話電至該財團,被告訛稱依稅法規定需先向國稅局繳百分之十五稅金,始能領彩金,故原告依約將九萬元匯入被告所提供之帳戶,被告再向原告訛稱:因作業疏失,原告非該財團會員,需先繳納會員費始能領取彩金,原告即又匯入十五萬元,被告又稱幫原告簽賭六合彩為由,要求原告匯入保證金領取,復稱願替原告墊支部分金額,以取信原告,原告即又匯款九萬元,後又訛稱公司員工幫原告墊款係違反公司規定,要求原告繳交未全之金額,故原告又匯款三十一萬元至被告帳戶,嗣後原告一再央求退款遭拒,才知受騙,爰請求被告返還六十四萬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常業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卓進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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