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附民,543,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黃 炫 中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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