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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顏 世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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