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附民緝,4,200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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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緝字第四號
被 告 乙○○
原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黃 炫 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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