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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 告 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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