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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經本院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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