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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六О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七號)及移併辦(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0一八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楊 曉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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