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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矚訴字第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九三、二0二二二、二0三一八、二一九七六號)及移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四一號),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查,被告乙○○傳拘未到,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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