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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三一號
自 訴 人 乙○○○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清堂
自訴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黃靖閔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益堂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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