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2,自,759,200402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五九號
自 訴 人 己○○○○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壬○○
兼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庚○○
癸○○
被 告 乙○○
丙○○
甲○○○
辛○○
戊○○
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本院裁定如左」等語應更正為「本院判決如左」。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劉 逸 成
法 官 林 學 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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